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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北京理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规定(2008 年9 月修订)》摘录
来源: | 审核:杨瑞伟 | 编辑:151amjs澳金沙门 王雪慧 | 发布日期:2014-12-03 | 阅读次数:
 第七章    考场纪律

第三十九条  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,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,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,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。

第四十条     学生进入考场,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。学生在考试时应出示本人“一卡通”证件,并将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核对,“一卡通”丢失者可凭学生证或借书证参加考试。

第四十一条  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,所有书籍、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,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。

第四十二条   MP3 、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器材、电子辞典、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,已带入的,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,由监考人员统一管理。

第四十三条   闭卷考试的课程,学生的试题纸、答卷纸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,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,严禁学生自带纸张。

第四十四条   半开卷考试的课程,允许学生自带一张A4纸进入考场。A4纸上的内容应是学生自己对课程的理解总结(不得抄袭、复印他人总结的内容)。

第四十五条    学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,试题分发错误等问题,可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,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有关的问题。

第四十六条    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,考场内不得说话、吸烟。

第四十七条   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,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。考试终了学生应立即停笔,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,方可离场,试题和试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。

第四十八条   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,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缓考(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),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。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。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,按旷考处理。

第四十九条    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,如有急事必须交卷才能离场。中途得急症、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,经监考教师同意,应立即赴校医院急诊就医,凭当日就医证明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,不须休假者不得缓考。

第五十条      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,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